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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嗜赌前夫领假妻偷卖房 妻子索房新户主合法拒退屋 [打印本页]

作者: yl5118    时间: 2011-6-5 13:08
标题: 嗜赌前夫领假妻偷卖房 妻子索房新户主合法拒退屋
水母网6月5日讯(YMG记者 于珺) 据徐女士讲,她与前夫离婚已经八九年了,离婚的原因是前夫嗜赌如命。离婚时,共同的财产就有一套房子,当时法院判决离婚,由她抚养孩子,唯一的房产两人平分。离婚后 [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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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 K) N# a; l$ R- r1 F3 T[/table],她不愿意继续与前夫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就带着孩子离开了这个伤心之地,回到了老家父母处居住。属于她的那间房子,她当成了“仓库”,把一些不用的东西放在里面,挂上锁,从此离开了。2年后,她回来过一次,找到前夫商量,反正此房她也不愿意再回来住了,希望前夫能按市场价找给她钱,这样,房子以后就归前夫。前夫同意了,但说手头没有钱,暂时买不下来,说等他攒够了钱就找她。
" |$ \6 Z, A* W7 @9 Q5 Y4 {3 a1 o+ |6 x    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间又是二三年过去了,也不见前夫的动静。徐女士就打电话问。前夫说,他正在跟别人做一笔生意,有希望挣到钱了,让她再等一等。离婚后,她一个人带着孩子打工挣钱养孩子,还要照顾年老多病的父母,整天忙于生计,就顾不上再催问前夫关于房子的事了。
' _% d1 T  s0 A/ {   [b] 前夫雇人,偷卖前妻住房[/b]0 O' J. K, {2 c: u( u: Z8 C/ Z
    时间不知不觉过去六七年。情况好转的徐女士,前年底回过一次烟台,这一次回来,她再用原来的钥匙打不开房门了,屋里的人听外面有人,认为大白天来了小偷,男主人打开门一看,见一陌生女人正在用钥匙开他家的门,就大声问:“你想干什么?”徐女士一下子愣了,疑惑而又惊讶地问:“你们是谁?为什么住在这里?”“这是我的家,为什么不能住这里?!”接下来,徐女士才知道前夫原来早在四五年前,就把房子卖了。
. Z4 A) H; X0 E, }    她打电话找前夫,前夫早已换了手机,联系不上。她便想办法找到过去的朋友打听,辗转反侧,半年后,终于打听到前夫的下落。她来到前夫打工的小城,在一处建筑工地上找到前夫。自知理亏的前夫说出卖房原因。原来,离婚后,前夫也没有改掉好赌的恶习,结果欠下了一大笔债,债主整天催债上门,还“修理”过他几次。害怕债主再“修理”他,他就想到了唯一可以变卖的家产———房子。
" {7 H. H# \) Y( Q8 l    房子是他们两人的共同财产,前夫就找来一个跟妻子乍眼看上去确有几分相似的外地来烟打工的中年妇女,给了那人100元,冒充徐女士。前夫将徐女士的身份证号码和这个冒充前妻的妇女照片,一起给了造假者,伪造了一张徐女士的身份证,就这样,这对假夫妻一唱一合,把房子卖了。卖的钱还了大部分赌债。他害怕债主再次找上门,而自己却再也没有东西可以变卖了,就收拾了一下行礼,躲到外地打工谋生去了。
/ W" Y; V/ q0 g& B' h* g) A& T    “房子已经卖好几年了,已经不在我手里了,如果你想要房子,就去找现在房东吧,不该我事了。”徐女士找到现在的房主,人家说自己是合法买的,不能退房。就这样,徐女士在前夫和现房主之间跑来跑去,直到现在,也没有个结果。
3 ^* a6 W' B8 V! r    “我到底应该向谁要房子?即使房子要不回来,这个损失,应该找谁来补偿?”徐女士很是无奈。/ Z; X. k& c$ ^+ o% B: `% L0 C
    [b]律师答疑:应向前夫追偿[/b]
9 `7 n1 Q/ }  w2 F" Z    针对这个问题,于湘水律师认为,尽管双方已经离婚,但是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徐女士前夫未经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是无效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像徐女士这种情况,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房子,办理了过户,徐女士只能向其前夫追偿,由其前夫赔偿她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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