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H0 D1 x7 q( ?# I 2010年8月16日,滑县城关镇北苗固村某小组组长高某分别从村会计刘某、村长张某处领取本队土地租赁费22850元、13120元。高某从中挪用20000元用于偿还朋友的债务,其余的用于Dubo。2011年3月8日高某退回35970元。2010年11月20日,高某从本村村支书张某某处领取本小队窑厂承包费48000元,用于归还其因Dubo所借高某某的欠款。2011年1月27日,高某之父借钱将此承包费分给村民。 1 c q& ?/ K v 2 d- @/ s7 e: W3 j4 W$ Y" O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的部分资金,时间虽未超过三个月,但用于Dubo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高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归还了全部挪用的资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天策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